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 来源:广东省人社厅 作者:SZAA 时间:2020/12/31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合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的部署要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自由流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以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主线,以“分类有序、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为原则,建立全面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扎实推进各个行业领域粤港澳职业资格认可,推动港澳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创新人才资源的深度融合。 到2020年,构建开放的粤港澳职称评价机制,逐步实现粤港澳三地职称评价对接。在职业资格认可方面,重点在旅游、医疗卫生、建筑规划等专业领域创新升级,在教育、律师、会计、社工和专利代理等专业领域取得突破,拓宽技能鉴定“一试三证”职业范围。 到2025年,粤港澳三地职业资格互认政策衔接和服务协同初步实现。粤港澳人才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三地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人才有序顺畅流动、便利执业成为常态。 (三)推进职称评价专业领域全覆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粤港澳大湾区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港澳优势产业领域,积极开辟职称评审新专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并取得国际工程师证书的港澳工程技术人才,可分别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在工程领域探索港澳专业人才向高技能人才领域发展,实现向高技能人才贯通。港澳专业人才合规取得的我省职称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在省内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认定、人才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内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同等效力和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畅通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特别是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港澳专业人才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申报职称评审。探索在广州、深圳、珠海具备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立港澳专业人才评审组。支持香港科技大学(广州)、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等高校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支持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等高水平建设医院开展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自主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完善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机制。港澳专业人才申报评审职称,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向港澳专业人才试行告知承诺制,申报评审时需提供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或行业协会确认后可替代证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建立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港澳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董事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明确列入省、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港澳专业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港澳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职称申报点,向港澳专业人才提供职称评审“一站式”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七)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全面落实港澳居民凭居住证报考职业资格考试,鼓励支持港澳专业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就近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专利代理师职业资格考点。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设立导游资格培训和认证试点,提供优质考务服务,面向港澳专业人才开展专场考试。进一步提升考试服务水平,完善网络报名平台,缩减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试行港澳导游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认定执业。持有港澳地区有效导游执业证、领队执业证的人员,可通过由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认可的岗前培训与认证取得结业证,申请获取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专用导游证、领队证,凭专用导游证、领队证可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重点考核内地旅游政策法规、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主要旅游景点知识及两岸导游服务差异应对能力。(省文化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九)促进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粤执业。积极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进一步加大医疗领域对港澳开放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吸引更多港澳医师在粤执业。继续贯彻落实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行医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条件的港澳医师直接认定内地医师资格,探索将来粤短期行医的许可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区县。允许港澳医师在粤多个执业地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获取内地医师资格,优化规范化培训内容和形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拓宽建筑领域相关专业资格互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允许取得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和专业人士,通过港澳相关政府部门、学会、行业协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由广东直接核发特别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直接开业,在工程领域享受与内地企业和人员同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一)推进港澳居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参加考试和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加大律师专业服务开放力度。探索将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至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对准予联营的,由其颁发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争取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支持和鼓励港澳律师通过设立代表处、受聘为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等方式来粤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司法部的部署,探索通过一定的考核考试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取得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律师执业资质,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从事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三)推进港澳注册会计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对港澳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实行国民待遇。争取国家财政部支持,落实对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协议,成为从事特定业务或执行特定管理职能的合伙人,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直接执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四)支持港澳社会工作者在粤从事专业服务。研究制定在粤从事社会工作的香港资深社工经认定考核取得内地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实施办法。允许取得港澳社会工作资格社工经申请备案后,在粤合规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支持取得港澳社会工作资格并在粤连续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时间满2年以上的资深社工参加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五)支持港澳专利代理专业人才备案执业。鼓励和支持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符合报名条件的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并获准执业后,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成为在内地已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六)深化粤港澳大湾区技能人才“一试三证”合作。进一步夯实粤港澳技能人才“一试三证”工作基础,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一试三证”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研发、考试及质量保障,为粤港澳大湾区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开发评价工作提供交流合作平台和智力支持。优化“一试三证”内容,扩大考核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修订考核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等。探索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下,在餐饮、养老服务等传统服务行业试点“一试多证”考试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七)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才评价融合发展。加快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内地职称制度与港澳专业人才评价体系的对接。探索设立粤港澳大湾区专业人才创新发展社会组织,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专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标准融合发展,允许取得港澳职业资格专业人才在粤执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将“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工作”纳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推进。积极发挥各领域社会组织在职业资格认可和实施中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十九)明确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工作。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具体推进实施工作。各部门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请示汇报沟通协调,争取指导支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省委办公厅、省府 办公厅、省大湾区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SZAA - 深圳自动化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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